| 正文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9条的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时,不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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