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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或调整,核定或调整其领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网上办税厅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
事项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二十八条。
联系电话
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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