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前述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职工孙某月工资4500元。7月份共出差10天,差旅费津贴250元。10月份,单位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解析:孙某7月应税收入为4500元,10月应税收入为5000元。其在7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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