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选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税务工作者、公安经济侦查、审计、监察等经济工作者参考。
  51. 记账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52. 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53. 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54. 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55. 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56. 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57. 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他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58.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59. 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60. 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账,造成明征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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