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选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税务工作者、公安经济侦查、审计、监察等经济工作者参考。
  36. 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37. 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账上反映,始终在往来账上反复。
  38. 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39.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40. 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41. 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42. 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账不缴。
  43. 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44. 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45. 白条支付水电费。
  46. 购买假发票入账。
  47. 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管理费用——其他。
  48. 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账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49. 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50. 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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