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沪深300股指期货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①2006.9.8上海成立,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公司制交易所,注册资本5亿
②实行结算会员制度,会员分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分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
2、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1)2010.1.12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2010.4.16,首份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
(2)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符合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特殊法人投资者才能办理股指期货开户和交易
(3)交易规则
①分类编码:股指期货投资者根据不同投资目的,分别申请套期保值、套利、投机交易的客户号
②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缴纳,投资者与结算会员结算。结算准备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证监会认定的有价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③竞价交易:集合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2种,集合竞价交易采用*5成交量原则确定成交价,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④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为期货合约最后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⑤涨跌幅限制: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幅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幅;最后交易日涨跌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⑥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⑦若干重要风险控制手段: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