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交易》章节重点:连续竞价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6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6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6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