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交易》考点精讲: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管理
 
  1.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特别会员。
  2.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3.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例1—15(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必须依法设立且满3年,方可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参考答案】×
  【解析】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必须依法设立且满1年,方可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4.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
  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警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