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考点:保险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5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均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2010年8月31日起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①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②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③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④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⑤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⑥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⑦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此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