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证券投资顾问管理的基本要求
  1.人员执业资格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2.管理制度建设
  (1)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3)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3.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1)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
  5.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6.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
  7.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8.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
  9.服务收费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巍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10.业务推广与宣传。
  11.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的投资顾问服务。
  12.留痕管理与记录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