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基本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三)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四)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企业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五)出资比例的确定
  (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