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履约金。
  (一)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①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一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T+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②证券方面。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日)。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①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日可用。
  ②对于双方均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每个参与人应付或应收汇总两个金额,在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同时,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三)履约金返还规则
  履约金归属判定规则见下表:

  交收结果
保证金归属
双方均履约退还双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归融资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归融资方
一方履约、一方不履约归融券方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履约归融券方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履约归融券方
双方均无力履约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归风险基金
  总结起来有三种:双方均履约,履约金退还双方:一方履约,一方不履约,履约金给履约的一方;双方均违约,履约金归风险基金。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R+2日日终,在结算参与人现有资金交收账户内完成包括履约金返还的净额资金交收。
  【例题】某证券公司持有一种国债,面值500万元,当时标准券折算率为1.27。当日该公司有现金余额4000万元。买入股票50万股,均价为每股20元;申购新股600万股,价格每股6元。
  问:为保证当日资金清算和交收,该公司需要回购融入多少资金?库存国债是否足够(不考虑各项税费)
  『答案』
  (1)买股票应付资金=50×20=1000(万元)
  (2)申购新股应付资金=600×6=3600(万元)
  (3)应付资金总额=1000+3600=4600(万元)
  (4)需要回购融入资金=4600-4000=600(万元)
  (5)该公司标准券余额=500×1.27=635(万元)
  所以库存国债足够用于回购融入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