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3.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得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证监会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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