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节 基金管理人概述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6,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4项,P87)
(3)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职责:(12项,P87-88)
(2)要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高低与投资目标能否实现。
基金管理人任何不规范的操作都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6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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