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4个)
  (一)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二)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三)独立运行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四)岗位分离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一)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信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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