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1.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9 点)
*9,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第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 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
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人员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 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 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8 点+4 点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8 点+2 点+4 点
4.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5 点+2 点+2 点+4 点
二、基金销售机构职责规范 4 点内容
1.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委托关系。
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3.建立相关制度。
4.严格账户管理。 第五节 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
一、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的规范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重点看禁止规定部分,考点)
(一)基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 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 诋毁他人
5.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还要注意:
*9,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
只”“*5”“*4”“最强”“*10”等表述;
第二,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第三,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第四,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三)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 个月的除外。
(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报送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三、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
基金的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和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也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
1.三个方面:从审慎调查、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等方面,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规范。
2.四个原则: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
五、基金营销中的投资者教育(09新内容)
认识误区或错误观念
进行投资者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使投资者充分地
了解基金
了解自己
了解市场
了解历史
了解基金管理公司
改变认识上的误区,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在适当的时机,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者教育不是一次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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