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原则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5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一)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
股份报价转让与原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的不同:
| 股份报价转让 | 代办股份转让 | 证交所的股票交易 |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 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 | 上市公司 |
转让方式不同 | 委托证券公司报价 | 集合竞价 | 连续竞价 |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 | 低于上市公司标准 | 参照上市公司标准 | 上市公司标准 |
结算方式不同 |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 多边净额结算 | 多边净额结算 |
【补充】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指中国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并对结算参与人多笔应收应付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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