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股票交易异常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成交量、价格会保持在一定幅度上下波动,该种股价、成交量的波动如果与基本面情况相符,属于正常交易情况,反映了投资者对该种股票的价值认识。但当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形,认定其是否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1)、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4)、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5)、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款1至4项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定期报告等例行停牌时,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若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无关,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若与公司有关,则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如果披露的信息得不到交易所的认可,交易所有权对该股票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以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B股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郑重声明,截止公告之日止,公司无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该公司股票并于2001年6月13日上午停牌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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