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义: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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