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投资者利益
  3、三公原则:公开 - 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 - 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 - 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4、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和目标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四、证券市场监管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滥用信息
  (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4)防止不正当竞争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的公开
  (2)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6、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③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2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监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量。
  (4)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监管
  (1)事前监管
  (2)事后处理
  (三) 欺诈行为
  定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我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了收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见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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