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
  按照责任与作用不同参与主体可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与自律机构三大类。
  一、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5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
  (三)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
  例题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指基金的( )。
  A.发起人、管理人和投资人
  B.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
  C.托管人、发起人和投资人
  D.受益人、管理人和投资人
  答案:B
  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4类,P5-6)
  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基金评级公司等。
  (一)基金销售机构
  在我国,只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才能从事基金的代理销售。目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均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从事基金的代销业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目前,在我国承担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工作的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三)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四)基金投资咨询公司与基金评级机构
  三、监管与自律机构P6-7
  (一)基金监管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三)基金行业自律机构
  基金行业自律机构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等服务机构成立的同业协会。其作用体现在:促进同业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促进行业的发展。
  四、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关系图(教材P7 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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