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 总体要求
  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
  6、公平对待原则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
  10、人员敬业原则
  (三) 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需要2/3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的事项(共4条,P106)
  重大关联交易,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事务所,半年和年度报告。其他。
  (四) 督察长制度
  1、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
  2、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
  3、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4、督察长业务职责应当涵盖基金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5、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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