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债现货交易和回购业务实行”先入库,后卖出”的制度。
2.根据”先入库,后卖出”的原则,若有券商欠库发生,则按差额扣除相应卖出价款,同时该部分资金款项也不能参与当日资金结算的轧差。
3.对因欠库而被暂扣的资金,实行T+3日以内的”钱货两清”,即在成交日后3个营业日内,国债实物券入库即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动退回相应价款。
4.超过上述期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上海证交所执行强制补仓,以暂扣的款项在场上买人相应数量的国债券,由此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卖空’’方承担。
5.国债回购业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即在回购交易中作为融资方成交的券商也同样必须实行”先入库,后卖出”的制度,若标准券不足,扣收相应价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补足实物券库存,将作卖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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