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金收益的来源、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的来源。
  基金收益的主要来源有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等。
  (1)证券买卖差价收入。任何证券的价格都会受证券供需关系的影响,如果基金能够在证券供应充裕、价格较低时购人证券,而在证券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时卖出证券,所获价差便成为基金的收入。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在基金收益中往往占有很大比重,要取得较高的投资收入,就需要基金管理人具有丰富、全面的证券知识,能对证券价格的走向做出大致准确的判断。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能掌握更全面的信息,因而比个人投资人更有可能取得较多的证券投资收入。
  (2)基金的利息收入。基金的利息收入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利息和基金所投资的债券的利息收益。    ·
  (3)基金的股利收入。基金的股利收入是指开放式基金通过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人并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而从公司取得股利分配的一种收益。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股票股利是按一定比例送给股东股票作为红利。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人。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
  随着基金收益的增长,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会上升,基金会对其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投资人也可以采用赎回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投资收益。当然,如果基金上一年度是亏损的,还要在弥补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只能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投资人可将分得的现金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不同的基金将在各自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自己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参考。
  3.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分配一次,目前应采用现金形式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此外,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应以现金分红,但在国外,基金通常还有另一种分配方式,这就是再投资方式。再投资方式是将投资人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这实际上是将应分配的收益折为等额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人。许多基金为了鼓励投资人进行再投资,往往对红利再投资低收或免收申购费率。随着基金业的日益发展和成熟,再投资方式的分配形式也必将被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采用。当然,不同基金都将在各自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自己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参考。
  (十)基金负债的构成
  基金负债总额包括:
  1.依基金契约规定至计算日止对托管人或管理人应付未付的报酬。
  2.其他应付款,包括应付购买证券款项等。
  基金债务应以逐日计提方式计算。
  (十一)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
  1.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基金成立的宗旨。投资目标表明该基金投资所具有的风险与收益状况,因此在募集时,基金必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投资目标加以明 确,以供投资者选择。
  基金的投资目标大致为三类,*9类是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该类基金亦被 称为成长型基金;第二类是追求当期的高收入,也称作收入型基金;第三类是兼顾长期资本增值和当期收入,也叫平衡型基金。
  投资目标不同,主要投资工具则不同,基金获取收益的方式也不同。收入型 基金会有较高的当期收入,平衡型基金在分配到利息和股利的同时也能够实现一 定的资本利得,成长型基金只注重长期的资本利得,对当期的股利和利息收入并不注重。
  2.基金的投资范围。
  由于基金在成立后,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方案等都是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的持有人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的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做出了种种限制,这些限制是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活动的基本前提。
  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应当是股票和债券。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高度流动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投向流动性差的投资领域,如房地产业。同时,为了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管理人也不得将基金资产投向高风险的投资品种,或从事使基金承担高风险的业务活动。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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