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本行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2、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向投资人作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2)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
(3)任何个人或者机构以强制、抽奖等不正当方式销售基金;
(4)通过基金销售从投资人处获取或者给予投资人与基金销售无关的利益;
(5)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情形外,拒绝投资人的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向投资人提供专业基金投资咨询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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