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试点办法》规定了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或业务范围: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账户;负责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基金契约或者注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登记注册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据此理解,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交易所或其他机构等,在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后,可以建立登记注册机构或办理相应的业务。目前,主要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都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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