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高顿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望考友在备考的同时也要充分了解这些规定,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
 
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规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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