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