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1、概念: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占无人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
3、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宜保管的动产除外。
逾期:折价变卖、拍卖,优先受偿。
(3)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