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学习: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非居民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1.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3.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4.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5.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亦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