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学习: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对外转让

对内转让

1.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中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申请,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业的清算,*9顺位不是清算费用。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