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读: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对外转让对内转让
1.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