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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9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9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9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8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伺纠纷的管辖法院。
  (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9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9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9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9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9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