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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二)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或失效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被兑换部分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提示】在确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另一种是剩余价值比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