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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政策变更(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一定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转公允,和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的变更;
  (二)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有规定按规定,没规定的追溯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公允——追溯
  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变更——不追溯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追则追)
  (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追不了的不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