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考〔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定于2015年5月举行。中级资格考试在部分省(区、市)开展无纸化试点;未开展无纸化试点地区的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方式。高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方式。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9月举行。现就2015年度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条件
  (1)初级资格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人员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
 
  (3)高级资格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根据各省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初级资格
  1.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5年5月16日-20日举行,共10个批次。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5月16日至20 日
  (共5天、10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