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资产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其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交易费用构成实际利率的组成部分。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一)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1. 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2. 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3. 金融资产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4. 金融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资产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二)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可能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可,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1.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资产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2. 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资产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4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资产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4.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5. 估值技术中折现率应当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1)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2)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3) 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资产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资产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6.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7.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标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1) 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2) 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三、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 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原则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3.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 实际利率法及摊余成本

1. 实际利率法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1)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2) 企业在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就应当计算确定实际利率,并在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2. 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 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 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重要说明的是,对于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与名义利率计算的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