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二、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支付人
  (二)扣缴义务人
 
  四、税务管理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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