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法中法人人伙投资的情况,国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实行“先分后税”办法缴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
  9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法定税率
  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法定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是指按低于法定25%税率对一部分特殊纳税人征收的特别税率。
  1.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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