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2年9月初中级会计备考除去节假日只剩不到100天了,正在紧张备考的同学们继续加油,还没有开始的同学你还在等什么!今天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经济法中的重要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赶紧做笔记吧!
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