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三月,今年的报名时间已经结束,今年参加考试的小伙伴们一定要抓紧时间学习。学姐今天盘点了股东相关的考点,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内部应承担的责任
(1)全面履行出资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约责任
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未出资部分的本金及利息)
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1)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仅设立时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
(2)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即没有时效抗辩权,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其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所受到的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先催告,后除名)
(2)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1)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7.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
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2022年中级会计考点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的全部内容。小伙伴,想知道自己能报考吗?赶快来看报名条件吧!欢迎小伙伴前往高顿教育中级会计网站,了解更多考试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