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机构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作出仲裁裁决的标准。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与人身有关的);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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