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都有什么?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题型,相信很多人对此都还是比较陌生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中级会计职称中这个知识点的来龙去脉吧。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例题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 房地产转让纠纷
B. 财产继承纠纷
C. 财产租赁纠纷
D.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正确答案:B
分享到: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选项B:属于与人身有关的“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衷心祝愿大家在以后的岁月里,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当然也希望大家对于它的热情能够一直保持,为自己,为明天闯出一片天地。
相信在如今这个时代的你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其他方面也一样,大家,加油吧!
以上就是【《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都有什么?】的全部解答,如果你想要学习更多这方面的【中级会计职称】的知识,欢迎大家前往高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