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二)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三)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四)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而且也是记载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六、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