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含义
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计算应收回债务和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
普通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鬲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公司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选。
2.上述解散事由发生后,解散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3.清产还债。
4.清产分配,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剩余财产,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5.清算期间未能参加清偿的债权人,在清算结束,也有权利行使追偿权,对债务人不能实行“免责”。
6.清算科目包含: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债务清偿表、清算损益表等。
特别清算
1.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法院进行宣判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2.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3.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4.清算申请人是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或者投资者、或者债权人。
任意清算
1.所谓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合于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信赖的关系,股东对债权人员负无限连带责任。
2.任意清算在不破坏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危及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自由清算的方法来处理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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