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2019-10-30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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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回答
我们是一家电力公司同时兼营供热业务,在供暖期间生产的热水和蒸汽出售给一家热力经营公司,热力经营公司再向居民供热,请问是否符合(财税2019年38号)文可以免税的规定?
答:《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38号)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贵公司属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中的兼营供热企业,因此符合(财税2019年38号)文中可以免税的企业范围。贵公司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增值税:该企业属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并且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因此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具体计算如下:免征增值税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出售热力取得的收入*(热力经营企业向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全部采暖费收入)。如某热力生产企业A在供暖期向热力经营企业B出售热力,取得收入20万元,B通过供热管网向客户供热后,取得采暖费收入25万元,其中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为15万元,则B企业免税收入为15万元,A企业免税收入为20万元×(15÷25)=12万元。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贵公司为电力企业兼营供热业务,因此按照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可以区分的,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居民采暖费收入/全部采暖费收入);难以区分的,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居民采暖费收入/营业收入)。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9〕38号)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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