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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一般纳纳人,主要从事蔬菜的批发和零售。请问,我司在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时,享受 该环节增值税的免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单位是一家合伙企业,2021 年以前征税方式是查账征收,而今年改为核定征收方式。请问,改为核定征收以后还可以继续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吗?
如果我司一位员工月税前工资 17000 元,该员工 2020 年全年工资收入超过 6 万,应该是不适应新的个税扣方案的,那么他一月份工资 17000 元,一月份代扣代缴的税额计算方式是 (17000-5000)*3%,还是(17000-5000)*10%-210?
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是工资总额5%以内的可税前扣除,如果是单位自己管理这部分资金的话还能税前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