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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一、统计行政复议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人民政府。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统计行政复议的客体只能是统计行政争议。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行政不作为。
  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机关是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具体分为两种,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包括,一是维持决定,二履行决定,三撤销、确认违法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日。
 
  二、统计行政诉讼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的对象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原告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统计行为有三类
  1、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2、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统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辩论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8、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9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9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9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统计行政应诉应该
  1.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在立案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一作出,包括共同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做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
  三是做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做好统计应该工作。
  一是确定应该人员,一般是统计局局长是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诉讼。
  二是认真研究起诉书副本。
  三是提交答辩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四是到庭应诉。开庭前三日,用传票通知被告。
  五是对一审判决及时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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