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域管辖,是根据税务机关的管理区确定其实施稽查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及其所属专门职能机构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稽查的权限分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15条规定: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案件的查处的属地原则是与税务管理相一致的,这样做可以将日常的管理权和稽查权结合起来,便于开展税务稽查。
《规程》还规定,发票案件由案发地负责。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多数都是跨地区作案,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等特点,所在地税务机关往往难以及时掌握,另一方面,利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有的是纳税人,有的则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纳税人,无法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因此,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的查处更为合理。
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所在地与经常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时作出的特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做了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经营行为发生地的管理原则也适用于稽查管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税务稽查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执行。
(二)级别管辖,指根据税务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稽查的管辖范围。它主要根据税务违法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来确定。
依照《规程》第17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4.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自己查处的案件。
6.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三)职能管辖,指不同的税务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实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职能确定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规程》第14条款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工作中遇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对方查处;查处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职能管辖是由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决定的。实行分税制后,国务院就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已进行了明确,是划分税务稽查管辖的主要标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只能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稽查工作,如果在税收问题的认定上出现异议,则以负责该项税收工作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的意见为准,如增值税税额的认定以国家税务局意见为准。
(四)指定管辖,指上级税务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税务机关对某一稽查事项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务机关对稽查的管辖发生纠纷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定由谁管辖。《规程》第16条规定,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8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商或者裁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