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由单位或个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实际工作中,支票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最为广泛的银行结算方式,凡是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收付各种款项时,都可以使用支票。
  出纳人员取得或开具一张支票时,首先要明确支票的类型及其使用要求;其次要审查支票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所记载的经济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的结算手续。因此,出纳人员应当熟悉《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保证出纳工作的质量。
 
  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将支票结算凭证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1)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置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支票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宇样。当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划战后的支票是用于转账而不得支取现盘。
  (2)现金支票。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付款人。
  (3)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专门用于特账,它适用于存款人陪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基本要素
  一张完整的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包括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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